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军事实践活动的组织、管理和考核,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军事实践是学校实践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通过军事实践获取相应学分。
第二条 军事实践是学生的必修课,该课程纳入了我校教学计划中,为必修学分。军事实践是指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军事训练或者在课余时间参观军事博物馆、展览馆;听军事知识讲座;参加军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征文活动等。
第三条 军事实践活动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完成各项军事实践活动后,按照不同军事实践活动内容获得的相应学分。军事实践学分为必修学分。本、专科生在校期间需修满2学分,修2学分以上记2学分。未按规定修满学分者,学校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生处是学生军事实践的主管单位,负责全校学生军事实践工作的管理与学分的认定及登记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是学生军事实践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参与的军事实践学分认定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军事实践工作的开展与学分的认定及登记工作。
第二章 军事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军事实践活动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本、专科生在校期间集中军事训练时间不少于2周。集中军事训练满1周并考核合格记1学分;
2、参观军事博物馆、展览馆每次记0.1学分,总计不超过0.3学分;听军事知识讲座每场计0.1学分,总计不超过0.3学分;参加军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征文活动等每次记0.1学分,总计不超过0.3学分。
第七条 学生集中军事训练考核内容及具体学分值:
评分标准每周100分,获60分以下者,不得学分;获60—80分者(含60分),记0.6学分,获80分以上者(含80分),记1学分。具体考核内容:
1、军事技能训练占70%,分别为(1)军姿,包含整理着装、立正、稍息、敬礼等,占10%;(2)转法步法,包含停止间、跨立间转法,齐步、正步、跑步行进及立定等,占40%;(3)学唱军歌,占10%;(4)其它活动如学习军体拳等占10%。
2、作风纪律占30%,分别为操课纪律、精神风貌、内务卫生等各占10%。
第八条 学生未达到学校规定参训时间的,原则上不能获得相应学分。集中军事训练期间请假制度:
军训中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如确属实际需要,请假不足1天者由军训教官和辅导员共同批准;请假1-2天者,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者(含3天),由学生处批准。因病请假者,需有校医院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按上述程序审批。凡缺勤超过本期军训总天数的1/3者,来年必须重训。身体有残疾或者确因身体疾病无法参加军训者,可以视情况采取观摩、跟训、少训或者予以免训。凡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勤 3天(含3天)以上者,军训记不及格,来年必须重训。无故缺勤情节严重者,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军事实践学分的认定及登记管理
第九条 参加集中军事训练结束时,由辅导员结合军训教官填写《新乡学院学生军事实践学分成绩单》,提出每名学生的学分初步意见;在课余时间参加其他军事实践项目者,附上组织活动者的通知和参与活动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交所在院系军事实践学分认定小组申请学分的认定登记。
第十条 院系军事实践学分认定小组初步审核后,报学生处审核认定,给予相应的军事实践学分。
第十一条 院系将学生处认定后的学生所得军事实践学分报送教务处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应明确记载军事实践学分项目及得分。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军事实践学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