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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新乡学院学生缓、减交学费暂行规定
2019-12-20 17:40   审核人:


新乡学院学生缓、减交学费暂行规定

院学字〔2019〕16号 

一、申请缓交学费基本条件

(一)家庭无经济收入的学生、下岗职工子女等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减少,无法一下交齐全额学费的学生。

(三)在校生,除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外,在校学习期间,品学兼优,在老师、同学中反映较好。

(四)各学院认为申请理由合理的其他学生。

二、申请减交学费的基本条件

(一)家庭无经济收入的残疾学生、优抚家庭子女、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在校生,除符合第一个条件外,在校学习期间,品学兼优,在老师、同学中反映良好。

三、办理缓、减交学费的申请程序

(一)确需办理缓、减交学费的新生,入校时直接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院印发的“新乡学院学生申请缓、减交学费审批表”(一式四份),并提交县(含)以上政府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二)确需办理缓、减交学费的在校生,在每学年开学第二周填写上述审批表,提交县(含)以上政府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详细说明经济困难情况和入学以来的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表现,经所在班班委会评议;辅导员签署意见。

(三)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考核,组织公开评审,并由院长或者书记签字,签字者为第一责任人,初评结果报学生处审核。

(四)学生处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公示,并报校领导审批。

(五)缓交学费的申请由主管学生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批;减交学费的申请除上述校领导签署意见外,还需经校长审批。

(六)“新乡学院学生申请缓、减交学费审批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学生处、财务处、学院、学生本人保存。

四、其他情况

(一)缓、减交学费事宜每学年初办理一次,逾期不予补办。

(二)经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缓交时间不得超过助学贷款发放时间。

(三)申请缓、减交学费的学生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学院将酌情进一步处理,严重者除必须马上交清当年的学费外,同时取消其第二学年的缓、减交学费的申请资格。

(四)已获得批准缓、减交学费的学生,要发扬艰苦朴素的精神,在平时学习生活中,注意勤俭节约,珍惜学院给予的照顾。发现铺张浪费、肆意挥霍者,将停止其缓、减交学费的资格。

(五)缓、减交学费的审批工作采取签字者负责的原则,凡超过缓交期,没按时缴款的学生,由学院相应责任人承担责任。

五、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学生缓、减交学费暂行规定》(院政办字〔2007〕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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