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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新乡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9-12-20 11:45   审核人:


新乡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院学字〔2019〕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提升育人时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令)第四章第四十六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以及《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以服务学生,帮助大学生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校园容貌和公寓管理,不得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

第六条 学校鼓励与支持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对校内的勤工助学项目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政策;校内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学生在课余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应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适用之列。

第八条 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应把勤工助学活动纳入学生工作范畴,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听取用人单位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办法及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按照考核结果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时间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工作时间持续一个月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性质分劳务型岗位、技术型岗位和创业型岗位。

(一)劳务型岗位是指对于学生专业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如办事员、保洁员、保卫护校、餐厅服务员等。

(二)技术型岗位是指对于学生专业技术、特殊技能、入学年限、经验与心理储备有相关要求的岗位,如助研员、实验员、特殊部门助理、家教等。

(三)创业型岗位是指在学校的经济、场地支持和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创建以学生为主体,由学生自主经营管理的勤工助学实体来创造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工作地点分校内岗位和校外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八条 有意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处提交《新乡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以下称《岗位设置申请表》),明确岗位工作时间和内容,制定岗位职责、用工协议、培训计划等,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将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通过学生处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方可进行招聘。

第十九条 学生通过用人单位面试,协商并签订协议后,用人单位需将录用学生的《新乡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新乡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用工情况统计表》和《协议书》一同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岗位及在岗学生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对上岗学生进行专岗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学生处将不定期对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运行情况考核,若未按照以上标准执行将取消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二十一条 临时岗用人单位应在学生完成工作后3天内将勤工助学考勤表、勤工助学薪酬发放表交学生处审核并做薪酬发放计划。固定岗用人单位应在每月月初将上月勤工助学考勤表、勤工助学薪酬发放表交学生处审核并做薪酬发放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学生完成阶段性工作后根据学生参加活动情况如实填写《新乡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鉴定表》(以下称《鉴定表》),各学院应根据《鉴定表》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纳入本学院的学生综合量化考评。

第二十三条 固定岗位一学期一设,用人单位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提交《岗位设置申请表》报下个学期用工计划,否则视为不再需要并取消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临时岗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申报设置。

第二十四条 设岗原则。

(一)以工时定岗位,按照我校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培养锻炼学生能力的原则,申请设置岗位。

(三)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不得聘任学生从事存在安全隐患、重体力劳动等工作。

(四)所有岗位必须面向全校学生公开招聘,困难生申报岗位需优先录取。

第四章 学生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考核合格的勤工助学上岗证。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三)家庭经济困难。

(四)学有余力,生活简朴,身体健康,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五)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二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流程。

(一)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岗前通识培训并获得上岗证。

(二)填写《新乡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或登陆学校学工系统平台、微信平台进行勤工助学在线申请,辅导员根据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审核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性质、要求和申请人的条件,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推荐名额,组织岗位集中招聘或用人单位单独面试。

(四)通过面试的学生需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并参加岗前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在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将《鉴定表》交所在学院备案。

(六)参与勤工助学固定岗工作的学生,学期末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继续留任并参与下个学期的工作,否则将予以辞退。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学校从每年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设置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处负责统一管理使用,财务处协助管理。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勤工助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开支。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开支。

(四)其他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临时性开支。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按不低于新乡市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根据上岗学生岗位类型、工作性质及工作时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下列标准浮动发放。

(一)固定岗位每月工作时间不超40小时并按月计酬,每月的酬金原则上不超过新乡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特殊岗位可依照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12元。

第三十条 学生处根据学生提供的银行账户发放勤工助学工资。学生银行账户如有变更,须及时到学生处登记并说明情况,以便及时发放工资。因银行账户发生变更后未及时登记说明而导致的不能领取工资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外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按聘用协议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原则上按新乡市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上下浮动。

第三十二条 开展勤工助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不影响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更好地帮助更多的贫困学生解决经济困难,同一学生不得兼任多个勤工助学岗位,领取多个岗位勤工助学酬金。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循“合法原则、诚信原则和业余原则”。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既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也要遵守用人单位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坚持“勤工”为手段,“助学”为目的,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纯粹为赚钱而不顾学业。

第三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不得私自与他人调换岗位、怠工或者旷工,应按照用人单位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若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学生应学习相关知识,强化安全意识,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作职责之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如私自答应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

第三十九条 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应倡导“服务”观念和“奉献”精神,对有突出贡献者,应予以表彰;对违反校纪校规,违反财务纪律及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内、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授权学生处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四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政字〔2016〕1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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