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学字〔2017〕25号
新乡学院学生报到注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日常管理,提升学生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新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管理,是对在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性要求。
第二章 报到注册
第三条 学生注册分为新生入学注册和学期学年注册。我校录取的新生经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其他年级的学生各学期、各学年进行注册。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电子报到注册保障体系,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报到注册。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按规定完成注册手续后,方能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新乡学院录取通知书、缴费收据以及学校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到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经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超过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注册由各学院具体负责。学生注册按照每学期统一注册的原则进行。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时,学生凭缴费收据、一卡通在一周内到所在学院进行电子报到注册。凡是学年第一学期已完成正式注册的学生,在该学年第二学期注册时,可凭本人一卡通到所在学院进行电子报到注册。
已注册的学生该学期内可根据个人需要至所在学院为本人学生证加盖注册章。
各学院于两周内将数据上传至学工系统,学生处对各学院各学期学生注册进行统一汇总、存档,并将数据转至教务处学籍科进行核准。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报到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以旷课论处,并按照《新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新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者,可以填写缓交学费申请,办理缓注册手续。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一学期,愈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习资格。
第八条 学生应当亲自办理注册手续,他人不得代为办理,否则不予注册。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新乡学院学生报到注册管理办法》(校学字〔2016〕20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