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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新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2021-07-20 11:32   审核人:

新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建立健全新乡学院资助政策,保障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从制度上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特制订本办法。

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

目前,我校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学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我校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我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自愿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资助政策实施范围

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一)资助标准

获得资助的学生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可分为几档。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10月份评审工作启动;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校于当年11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四)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获奖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10月评审工作启动;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校于当年1031日前完成评审,并根据国家发放的时间要求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四)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五、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获奖学生每人每年8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学校于每年10月份启动评审工作,1031日前完成评审,并根据国家发放的时间要求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四)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5)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2.申请材料。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1)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不低于1000元。

4.贷款审批。学校各学院及学生处有关负责部门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学籍信息以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贷款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发放。一个学年内的贷款资金,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6.贷款利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本人全额支付。

7.还款期限。借款学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8.违约后果。

1)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3)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

七、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一)活动管理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二)时间安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小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2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四)权益保护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特别困难补助

特别困难补助是专为突遇天灾人祸、父母双亡、残疾、或突然失去家庭经济来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临时性救济。

(一)申请条件

1.我校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学生。

2.因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4.学习勤奋,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二)补助标准

救济标准将视学生申请及调查后的具体情况发放1000元到3000元补助。情况特殊可适当提高。原则上,每生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特殊困难补助。

(三)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并填写《新乡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

2.学院初审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上报材料审核、汇总,上处务会讨论通过,处长签字后发放。补助金额超过3000元的,上报新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发放。金额特别大的,上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发放。

4.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特困补的学生,一经查实,学校将收回全部补助款项,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一)资助内容

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二)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高于8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四)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十、高等学校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

基层单位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十二、高等学校学生直招士官国家资助

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十三、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我校对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通过必要的资格审查,可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十四、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一)学费减缓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对公办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缓学费政策。

(二)辅助措施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全力调动在校师生员工的积极性,通过院工会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募捐和个人捐赠等方式,多方筹措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临时特殊困难补助。

十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校政字〔201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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